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深化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播音主持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播音主持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播音主持人才,激发播音主持人才创新潜能,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结构合理的播音主持人才队伍,为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播音主持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创新性、创造性。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播音主持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广泛、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播音指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优秀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可不受常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人员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探索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做好推荐服务工作。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与公立机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执行相同的条件标准。
(四)衔接职业资格。筑牢党的思想宣传和舆论引导阵地,严格执行国家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准入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人员不得晋升相应职称。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五)衔接培养使用。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按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情怀追求、拓展知识技能。
(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落实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关系着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广电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和调查研究工作,动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让改革红利更好地惠及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附件:黑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播音、主持。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八条 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应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九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条 学历与资历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四、播音指导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二、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三、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
(二)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三)了解现代传媒发展趋势。
(四)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较好地完成所担负节目的播音或主持任务。
(二)有应变能力,可以处理录播或直播节目中出现的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和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播音或主持的原创性节目,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提供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8分钟左右节目。
(二)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无安全播出事故,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差错,节目质量保持一定水准。
(三)初步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节目有创意,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四)能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较突出。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五)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市(厅)级播音主持类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第十四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
(二)比较熟悉国内本专业学术研究发展状况。
(三)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
(二)播音准确、鲜明、生动,播音或主持节目形成个性风格。
(三)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或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或新颖性。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作为主要人员策划或组织完成过某个节目的设计和播出任务,在使语言表达风格同节目内容要求相统一方面有一定贡献。
(五)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播音或主持的原创性节目,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提供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10分钟左右,包含至少2种不同类型的节目。
(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播音主持的节目在本地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组织策划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四)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做为播音主持业务骨干起到带动作用,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
(五)参与3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突出。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六)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市(厅)级播音主持类评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其中,县(市)级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可适当降低,获市(厅)级播音主持类评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
第十五条 播音指导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研究水平和发展趋向。
(三)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
(四)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
(二)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强,具备媒体融合思维,能不断研究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播音专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前瞻性的研究。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既能对个体的播音和主持节目状况做准确的分析判断,也能对一个地区的播音和主持节目专业状况全局进行准确地分析研判,是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业界带头人,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播音或主持的原创性节目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提供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15分钟左右,包含至少2种不同类型的节目。
(二)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类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发现播音员、主持人专业上的不足之处并给出解决方案,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承担3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他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六)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获得省(部)级播音主持类评奖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播音主持类评奖一等奖4项,或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
(七)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播音主持类专著或教材,具有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指导价值,反响良好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得到市(厅)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可或被大中专院校教学广泛采纳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批准设置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优秀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