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省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国家人社部、卫健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和专业能力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龙江行动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着眼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把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共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各类别职称对应级别资格名称如下表。
级别 类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
士级 | 师级 | 副高级 | 正高级 | ||
医 | 医士 | 医师 | 主治(主管)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任医师 |
药 | 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任药师 |
护 | 护士 | 护师 | 主管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任护师 |
技 | 技士 | 技师 | 主管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任技师 |
2.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高级职称专业设置,由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统一确定,并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做好与医学教育的有序衔接。
(二)完善评价标准
4.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探索将患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纳入考核范畴,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5.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鼓励发表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检查指南、指导原则、质量技术分析报告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6.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且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高一级别职称。
7.实行省、市(地)标准与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分为“通用”和“基层”两类。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市(地)和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8.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参加全国统一设置的专业考试,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可结合实际划定省内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省内有效;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考评结合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12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认定、评审的评价方式,副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9.积极推进分类评价。对临床医学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评价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对护理和医技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力。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发现风险隐患、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学术研究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10.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执行相同的条件标准,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享有同等待遇。在省内从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11.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衔接培养使用
12.促进评聘有序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数量。
1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内部岗位统筹时,适当向临床一线、公共卫生等岗位倾斜。
14.激发单位内部活力。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根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和排名,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破除“论资排辈”“只上不下”现象,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五)向基层一线倾斜
15.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直接聘任、兑现待遇。对于长期在基层服务、专业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聘。
16.改进评价方式。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县(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单独设立卫生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在农村基层一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在基层一线定向使用。
17.落实服务基层制度。继续实施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下支援政策,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边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8.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赋予市(地)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扩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范围,并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和评价标准核准备案程序。
19.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职业道德好、学术造诣深、工作能力强、熟悉职称政策、热心评审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医疗卫生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定期调整更新评审专家,对履职不力、工作失职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探索不同地区、单位之间的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和权威性。
20.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列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地)和省直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分别经市(地)人社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其中有附属医院的本科院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直接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单独制定的评价标准分别报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备案。
21.加强全过程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落实评审回避、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工作,动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掌握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1.黑龙江省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2.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通用)
3.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
4.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初级、中级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对应认定或考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未设置的专业,经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确认,可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初级名称分别为:医(药、护、技)士和医(药、护、技)师,中级名称为主管(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其他条件
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三)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四)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品技术等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原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类所属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
一、医疗类所属专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按执业范围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各类按执业范围划分专业如下:
(一)临床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结核病、精神病、职业病、肿瘤内科、小儿内科、重症医学、全科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妇产科、肿瘤外科、麻醉学、急诊医学、皮肤与性病、眼科、耳鼻喉(头颈外科)、病理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放射肿瘤治疗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等专业。
(二)中医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肿瘤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专业。
(三)口腔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专业。
(四)公共卫生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毒理、地方病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药学类所属专业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三、护理类所属专业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等专业。
四、医学技术类所属专业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输血技术、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介入治疗、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消毒技术、卫生管理、临床营养等专业。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受聘年限,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通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
完成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工作数量(详见附表1-1)。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副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
(3)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副主任护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份(每年度各1份)。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不少于2000字。
(2)非临床类别: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0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副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3.副主任护师
(1)提供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2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
4.副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总结2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9名)或二等奖1项(前7名)或三等奖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4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参与项目)1项(前2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5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9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 1次或二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主任药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积极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主任护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主任技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8份(每年度至少1份以上)。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不少于2500字)。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5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2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3.主任护师
(1)提供5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500字。
4.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材料3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总结3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7名)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1项(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第1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7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第1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七条 参加援藏、援疆、援边、援外、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到基层培训实践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化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须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新岗位对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按拟改任职称标准和条件参评,评价内容以新岗位业绩成果为主。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通用”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先取得“通用”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省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国家人社部、卫健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和专业能力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龙江行动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着眼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把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共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各类别职称对应级别资格名称如下表。
级别 类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
士级 | 师级 | 副高级 | 正高级 | ||
医 | 医士 | 医师 | 主治(主管)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任医师 |
药 | 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任药师 |
护 | 护士 | 护师 | 主管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任护师 |
技 | 技士 | 技师 | 主管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任技师 |
2.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高级职称专业设置,由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统一确定,并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做好与医学教育的有序衔接。
(二)完善评价标准
4.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探索将患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纳入考核范畴,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5.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鼓励发表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检查指南、指导原则、质量技术分析报告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6.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且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高一级别职称。
7.实行省、市(地)标准与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分为“通用”和“基层”两类。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市(地)和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8.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参加全国统一设置的专业考试,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可结合实际划定省内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省内有效;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考评结合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12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认定、评审的评价方式,副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9.积极推进分类评价。对临床医学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突出评价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对护理和医技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力。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发现风险隐患、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学术研究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10.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执行相同的条件标准,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享有同等待遇。在省内从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11.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衔接培养使用
12.促进评聘有序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数量。
1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内部岗位统筹时,适当向临床一线、公共卫生等岗位倾斜。
14.激发单位内部活力。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根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和排名,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破除“论资排辈”“只上不下”现象,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五)向基层一线倾斜
15.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直接聘任、兑现待遇。对于长期在基层服务、专业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聘。
16.改进评价方式。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县(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单独设立卫生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在农村基层一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在基层一线定向使用。
17.落实服务基层制度。继续实施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下支援政策,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边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8.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赋予市(地)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扩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范围,并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和评价标准核准备案程序。
19.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职业道德好、学术造诣深、工作能力强、熟悉职称政策、热心评审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医疗卫生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定期调整更新评审专家,对履职不力、工作失职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探索不同地区、单位之间的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和权威性。
20.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列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地)和省直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分别经市(地)人社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其中有附属医院的本科院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直接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单独制定的评价标准分别报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备案。
21.加强全过程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落实评审回避、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地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工作,动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掌握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1.黑龙江省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2.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通用)
3.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
4.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初级、中级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对应认定或考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未设置的专业,经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确认,可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初级名称分别为:医(药、护、技)士和医(药、护、技)师,中级名称为主管(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其他条件
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一)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三)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四)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三)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四)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视同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品技术等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采取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原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类所属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
一、医疗类所属专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按执业范围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各类按执业范围划分专业如下:
(一)临床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结核病、精神病、职业病、肿瘤内科、小儿内科、重症医学、全科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妇产科、肿瘤外科、麻醉学、急诊医学、皮肤与性病、眼科、耳鼻喉(头颈外科)、病理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放射肿瘤治疗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等专业。
(二)中医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肿瘤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专业。
(三)口腔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专业。
(四)公共卫生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毒理、地方病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药学类所属专业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三、护理类所属专业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等专业。
四、医学技术类所属专业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输血技术、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介入治疗、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消毒技术、卫生管理、临床营养等专业。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类别,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受聘年限,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通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城市三级医院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
完成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工作数量(详见附表1-1)。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副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
(3)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副主任护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份(每年度各1份)。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不少于2000字。
(2)非临床类别: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0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副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5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3.副主任护师
(1)提供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2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000字。
4.副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2)总结2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0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9名)或二等奖1项(前7名)或三等奖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4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参与项目)1项(前2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5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9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 1次或二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
一、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5)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2。
2.公共卫生类别: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主任药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积极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4.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三)主任护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
(四)主任技师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A.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8份(每年度至少1份以上)。
B.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不少于2500字)。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医师,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报告类材料每份不少于2500字。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2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药物治疗方案,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8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3.主任护师
(1)提供5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例总结材料不少于2500字。
4.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材料3份,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2)总结3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每份材料不少于2500字。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7名)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1项(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第1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Ⅰ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7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第1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七条 参加援藏、援疆、援边、援外、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到基层培训实践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累计时间。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化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须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新岗位对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按拟改任职称标准和条件参评,评价内容以新岗位业绩成果为主。
第十九条 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通用”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先取得“通用”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