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827




黑龙江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员成长规律,崇尚科学精神,倡导科技创新,突出成果导向,建立符合科研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培养造就高素质、高水平的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特点,突出科研事业的探索性、创新性、继承性和连续性,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着眼长远、甘于寂寞,攻坚克难、追求卓越。

——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实行分类评价,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面向科技前沿、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着眼于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把科研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创造潜力,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加强服务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健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倡导科研诚信,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进行有区别地针对性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重形式向重内容转变,突出同行专家的肯定和认可。在此基础上,制定《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单位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研究员职称评审一般应采用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论文要求,可用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成果代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期间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

(三)衔接培养使用。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激励作用,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岗位聘用中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强服务监管。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在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师学院等事业单位已经实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自评直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赋予管理规范的人才智力密集科研型企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职称评审结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淘汰和追责机制,推动自评直聘单位之间评审专家资源互通共享,不断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强化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对完善科研人员评价机制、推动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科技部门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上沟通和对下引导,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搞好过渡衔接原参加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对应层级继续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取得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等资格人员,今后参加实验系列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统筹谋划,落实责任,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政策解读,统一政策标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评直聘单位要尽快修订完善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广泛征求科研人员意见,发挥评价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国家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实习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

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研究实习员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2项,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独立撰写研究报告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2项,研究成果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包括为原始创新成果提供的科学数据、研究或操作方法、野外作业记录等。

2.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方案,为项目成功转化落地出一定的贡献。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1项;或参与撰写地方及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行业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4.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1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对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2.参与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报告内容被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机构)采纳;或参与制定修订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2项,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发布实施。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1篇。

第十条  副研究员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研究报告阐述的理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学术界公认并广泛引用。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4(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技术攻关项目1项,项目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专业水平,为项目成功转化落地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出积极贡献。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应用;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1项并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1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对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究成果,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并报告内容被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机构)采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1项,并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按以下标准分类评价。

(一)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完成具有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研究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科技奖二等以上1项;或作为参与者取得成果获国家科技奖励1项。

2.作为负责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2篇,研究报告阐述的理论、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得到同行学术界公认并广泛引用。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6篇(至少含3篇核心期刊)。

(二)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2项,项目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取得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二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一等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1项。

2.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或作为培育者取得植物新品种权2项且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或作为负责人撰写省级(行业)技术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以上技术标准1项;或作为负责人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2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合同(协议)2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等2项。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对宏观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项目2项,项目研究成果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成果获省科技奖三等以上1项。

2.作为负责人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并被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机构)采纳或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负责人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2项,被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专著(论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  本标准中负责人指项目(课题、成果)前3完成人,获奖项目应为等额内人员前3名。

第十  本标准中主要完成人(主要作者)指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成果)总体方案人员;完成项目(课题、成果)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论著专著译著教材署名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十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十九  本标准中研究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专著、论著、译著指在有ISBN统一书号且正式出版,或为大中专院校所采用的教材。

第二十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指SCI或SCIE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EI收录期刊、MEDLINE收录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技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第二十  本标准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指作为权利人获得相应的授权证书且权利效。

第二十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  本标准中行业标准指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某一行业的标准,包括行业规程和规范。

第二十  本标准中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服务指科技成果及推广的技术,不限定为本人参与完成的成果或研发的技术。

第二十  本标准中技术咨询报告指就某一技术现状和发展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趋势预测;科技政策咨询报告是指对某项或多项科技政策进行的分析并对政策的执行或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  本标准中的广泛引用指研究成果(含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被他人引用。

第二十  本标准中的国家级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列入省(部)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十九  本标准中野外科技工作指服务于科学探索、具有明确科学目标的各种野外科技活动。主要包括野外科学考察、野外长期定位监测和科学试验、专题性观测和科学研究等。

三十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三十  优秀科研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  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三十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